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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诉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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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诉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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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诉讼的限制

清代流行的各种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大都确认宗族的调处权,官府对此也予以承认。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为“农忙止讼”期,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等重大案件外,官府一律不受理诉讼。在其余的八个月中,也尽量限制起诉。清朝各地方官府一般都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允许平民就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起诉。清初词讼日多为每月的逢

三、逢六、逢九日,清中期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实际上,一年中可起诉的日子不过几十天。

不仅在时间上限制诉讼,还在诉讼形式上给以诸多限制。起诉程序繁琐,清朝规定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并要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对诉状的格式、字数也有严格要求,诉状稍有不符规定就不准状。除了妇女、老幼病残,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起诉。另外,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讼师是专门为人代写诉状,并以此为业的人,由于讼师往往架词唆讼,颠倒是非以从中渔利,又称讼棍。为人代书诉状必须是专业户,要经过官府考核批准,并由官府发给“官代书”凭证。代书时若不据实书写即构成诬告罪,若受人财物则按受财枉法罪惩处。清代对讼棍打击非常严厉,一旦案发可罪至军流。

清朝的刑讯

清朝法律允许的刑讯方式有掌嘴(用手或竹制、皮制的专门器具抽打耳光)、竹板及藤条拷打、夹棍、拶指,以后又有“压杠”(在下跪的受刑人腿弯处放置木杠,由行刑人站上去猛踩,进一步发展的形式是在膝盖下放置木楞板)、“跪链”(使受刑人跪在盘起的铁链上,进一步发展的形式是将铁链烧红)。清末则广泛使用“站笼”,以木笼顶部方木板上的圆孔卡住受刑人脖子,迫使受刑人踮脚站立,时间长了即劳累而死。清末酷吏毓贤任曹州知府,两三个月内就“站死”三百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