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纠纷1案厦门婚姻家庭律师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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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治理人(以下简称破产治理人)与被告候xx破产撤销权纠纷1案,本院依法入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先容】 原告破产治理人诉称,2007年5月,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昌公司)与被告签订《“麓叫花园”商品房认购书》,商定被告向兴昌公司购买房屋,之后将签约日期变更逃避法律责任。
被告交纳了定金及预付款。
故哀求,撤销上述《“麓叫花园”商品房认购书》。
【法院裁决】 本院以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零8条之划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得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得名义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划定,治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综上,本案中破产治理人不具有提起诉讼得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得适格原告应为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零8条,第1百4十条第1款第(3)项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归原告北京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治理人得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投递之日起旬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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