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看权的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划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看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看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看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看的权利。
《婚姻法》的这一条,划定了探看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看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看权的行使:是享有探看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看权的中止:探看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条件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为行使探看权的一方在行探看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看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看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看权。
探看权的中止不是对探看权的实体入行处分,而是暂时休止其行使探看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看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看的方式。
六,探看的时间。
探看的方式和探看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商定,协商商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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