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婚姻家庭律师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数额和年限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事纠纷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数额和年限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划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关键词: 独生子女,数额,年限,发放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划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前提: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前提符合下列前提之一,且子女春秋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养;(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养(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养第二个子女前提,再婚后不再生养的;(3)夫妻生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养了一个子女,不再生养的;(4)夫妻依法生养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养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养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划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夫,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实,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养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详细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详细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职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央,职业先容中央存档的职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职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养第二个子女但不生养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划定可以生养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养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前提: 1,领取职员凭第二个子女《生养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养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春秋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详细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迈时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划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前提: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实)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详细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匡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划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养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匡助”。

     (一)领取前提: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实和双方单位证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实)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尺度,参照北京市计划生养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遥郊区,县农夫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养第二个子女的划定》的附件"北京市遥郊区,县农夫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养第二个子女审批尺度”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养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划定的市,区(县)指定病院入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匡助,由领取职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题目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匡助的职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匡助;再婚后,如符合生养第二个子女前提而表示不再生养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养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划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匡助休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匡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归《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划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匡助。

     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归《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划定享受经济匡助。

     6,生养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实(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实)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假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实(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实)领取经济匡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假如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养(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职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题目,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分另行划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匡助。

     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难题,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划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

     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