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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题目,有哪些相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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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题目,有哪些相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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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一般情况下,我们称婚姻当中有涉外因素的为涉外婚姻,包括一方是国外居民,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关系等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对涉外婚姻
关键词: 涉外婚姻,划定,管辖,题目

    一般情况下,我们称婚姻当中有涉外因素的为涉外婚姻,包括一方是国外居民,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关系等等。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对涉外婚姻管辖的划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涉外婚姻管辖题目1,在海内结婚并假寓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假寓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若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海内的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假寓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假寓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海内的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栖身在国外,一方栖身在海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法。

   商。

   如国外一方在栖身国法院起诉,海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假如双方均为出国职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不决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海内法决定。

   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假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假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假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相关法条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在海内结婚并假寓国外的华侨,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海内的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假寓国外的华侨,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海内的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栖身在国外,一方栖身在海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栖身国法院起诉,海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不决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假寓国外,仅就海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说到对涉外婚姻的管辖题目一般都是指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详细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入行了讲解,但愿能对您提供一下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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