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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姻家庭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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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姻家庭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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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问题 1、立案案由不规范。第3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新增的1项诉讼制度,属于1种全新而独立的案件类型。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对此类案件未予明确,各地缺乏统1标准,实践操作不尽规范,通常的做法是比照第3人申请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由来确定第3人撤销之诉的案由。 2、审查标准不统1。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第3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存在两种操作模式:1是形式审查,理由是若将其与再审程序设置相同标准,入门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第3人的诉讼权益;2是实质审查,理由是此不同于普通的新诉,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期限,认真把关材料后再作决定。 3、审查主体不确定。谁是第3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主体,法律对此并未明文规定。有的直接由第3人申请撤销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负责,大多数则是直接由立案庭负责,也有的基层法院因为受理案件数量巨大、法官办案任务艰巨,导致审判庭和立案庭疲于重负、懈于担责而相互推诿。 第3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完善建议 1、规范立案案由。作为1项新的案件类型,理应有其对应而专属的案由,便于实践操作,彰显制度价值。如法国法将其与再审并列为特别上诉程序,我国台湾地区将其认定为再审程序后的特别程序。建议尽快调整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第3人撤销之诉”纳入到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级案由之下,作为1个单独的2级案由,与性质近似的其他案由平行并列。 2、严格审查标准。第3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起诉,事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立案审查应当把严,要坚持适度的实质审查。不能当场登记立案,而应当先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审查中,要对证据材料重点审查、适度把关,如果证据材料明显不能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或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裁定驳回起诉。 3、明确审查主体。实践中,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是立案庭的职权职责。若由作出生效文书的原审判庭负责审查,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和审判专业化的改革要求。基于第3人撤销之诉的特殊类型与数量较少的情况,建议由立案庭定期展开法官联席会议,针对第3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并审查,集中司法资源,提高审查质量。 以上就是关于第3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问题与建议的内容介绍,希望大家能有相应的了解。当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错误,可以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之家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