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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姻家庭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主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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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姻家庭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主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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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人撤销之诉主体 第3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前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 第3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1)理论基础1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3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1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3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3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损害第3人的利益。 (2)现实的必要性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3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3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3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1阶段缺少对第3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3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3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案外第3人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判决1般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3人发生作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律师之家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