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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伤心,老婆替人代孕所得25万元,老公也要分!婚姻继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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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伤心,老婆替人代孕所得25万元,老公也要分!婚姻继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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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替人代孕所得25万该如何分?   案情   原被告于××××年××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儿子安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曾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又分别撤回起诉。双方自2014年6月份分居至今。   2012年原被告在泰华街某小区购买住房1套,房价款49万元。被告称,购买房屋的首付款12万元、订金3万元系其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后续的1次性付款34万元中的25万元,是因其替人代孕造成伤病,代孕公司支付给的补偿款,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否认首付款12万元及订金3万元是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并称25万元不是补偿款,而是代孕的报酬。被告于2016年6月份将这套房屋以84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为证。2009年原被告购买雪佛兰乐风轿车1辆,2013年将该车置换为本田奥特赛轿车1辆,车牌号为京P×××××。购车总价款24万元中,首付款9万元,贷款15万元,贷款现已还清。被告称购买雪佛兰轿车的价款56900元是从其婚前个人的1笔103000元定期存款中支取的,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交了银行业务回单及存个为证。被告称本田奥特赛轿车已于2015年5月份被其卖掉,卖车所得款15万元中,77225.85元被用于提前偿还款买车贷款,5万元用于偿还其弟债务,其余的都花掉了,并提交了贷款提前结清申请表为证。被告另提交了原告于2014年7月7日书写的证明1份,内容是:本人证明付某在结婚前2008年个人财产共计18万元整,原告称这份证明是被告逼其所写。   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双方曾分别两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之子安某2年龄尚小,在原被告分居后至今1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离婚后继续随原告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被告替人代孕所得款25万元,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代孕公司因代孕所造成的伤病而支付给其本人补偿款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2014年7月7日的“证明”,因原告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是在受被告逼迫下所写,故应作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中被告婚前个人财产18万元应视为原被告夫妻之间的约定,即在原被告婚后购买的房屋和汽车财产价值中有18万元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变卖房屋和汽车的总价款共计99万元,其中18万元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剩余81万元为原被告共同财产。被告所称15万元卖车中,77225.85元被用于偿还车贷,有提前结清申请表为证,属偿还原被告共同债务,应从原被告共同财产中扣减;剩余72774.15元被告不能证明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或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不应从共同财产中扣减。被告现占有原被告共同财产732774.15元,应将其中的2分之1即366387元交付给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2条、第3十6条、第3十7条、第3十8条、第3十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安某1与被告付某离婚;   2、原被告婚生之子安某2随原告安某1生活,自2016年起,被告付某每年按河北省农村居民上1年度人均年纯收入的25%给付原告安某1小孩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付某每月可探视小孩1次;   3、被告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某13663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