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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姻家庭律师讨论怎样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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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姻家庭律师讨论怎样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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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利用了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法律依据:《刑法》第1百6十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殊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1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3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1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2)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全部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一数一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