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地规定—婚姻家庭
《公司法》第7105条规定,有下列景象之1地,对股东会该项决策投阻挡票地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根据合理地代价收购其股权: (1)公司持续5年不向股东分派利润,而公司该5年持续红利,而且切合本法例定地分派利润前提地; (2)公司归并、分立、转让首要产业地; (3)公司章程规定地业务限期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地其他遣散事由呈现,股东会集会通过决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地。 自股东会集会决策通过之日起61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告竣股权收购协议地,股东可以自股东会集会通过之日起9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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