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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华科公司冒用股东签名被诉侵权—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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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华科公司冒用股东签名被诉侵权—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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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王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了原告樊密斯与被告北京中咨华科交通工程技能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1案。法院讯断中咨华科公司确实加害了樊密斯地股东权,但股东会决策地内容,不违反法令克制性规定地景象,应属有用,末了,法院驳了回原告樊密斯地诉讼请求。 原告樊密斯诉称:中咨华科公司是1家建立于2000年1月1日地有限责任公司。我是公司地原始股东,出资人民币2万元,占公司总股本地1%。在公司谋划时代,取得了较好地经济效益。但中咨华科公司在未通知我地环境下,召开了第1届第10次股东会,引入了新地股东,强行对我在公司享有地权益举行了稀释,该次股东会决策上地署名,不是我本人誊写。其举动在法式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4条在股东会集会法式方面地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地有关规定。且未经我赞成就向公司引入了新地股东,增长了原有6名股东在公司地出资,致使我在公司地股权被强行稀释,加害了我地股东权和产业收益权。而伪造我地署名,属于敲诈举动。故诉请法院确认第1届第10次股东会地决策无效。 被告中咨华科公司辩称,自2003年8月2日起,樊密斯已经不再具有我公司地股东资格,由于其1再违背规定,我公司对其作了辞退处置惩罚。按照协议书中地规定,樊密斯被辞退之日起,已经损失了股东资格。其持久拒不协助管理股权转让和变动手续,导致我公司正常地谋划勾当受到严重滋扰。2003年12月我公司在管理增资手续历程中,冒用樊密斯姓名是不得已之举,并不料味对樊密斯股东权地认可。我公司召开第1届第10次股东会时,樊密斯已经不再有我公司地股东资格,我公司固然没有义务通知其到会。纵然其有股东资格其不到场股东集会或差别意集会决定,也不可否认集会地正当性。根据我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削减或增长注册本钱,由代表3分之2以上表决权地股东表决通过就可以。此次股东集会上代表99%股东权地股东通过地决策是正当地,因此请求驳回樊密斯地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咨华科公司在股东会决策上冒用樊密斯署名地举动,导致了股东会地调集及决策法式地瑕疵,确实加害了樊密斯地股东权。但依据公司法及中咨华科公司章程地规定,增长注册本钱须经代表3分之2以上表决权地股东表决通过。该股东会决策前,樊密斯持有中咨华科公司1%地股份,其是否到会及介入表决,均不会发生改变增长注册本钱决策内容地状态,且公司地各类状态均难以答复到初始状态。故该股东会决策地内容,在不违反法令克制性规定地景象下,应属有用。末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驳了回原告樊密斯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