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婚姻家庭律师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前位置 : 首页 > 婚姻家庭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婚姻家庭律师
关键词: 厦门婚姻家庭律师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法条精讲〗 1. 重点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暂予监外执行针对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在这里,要注意后者的级别必须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它们决定的对象不同。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只限于在宣告判决时或交付执行时就发现罪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则是对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罪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程序应当由看守所或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决定,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都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