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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起诉书厦门婚姻家庭律师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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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起诉书厦门婚姻家庭律师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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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在有的地方还是频繁发生。在很多抢劫罪中,故意或者非故意的情况不少。那么抢劫罪的起诉书案例范本该怎么写?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现在本法律网站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诉〔2016〕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s号码42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村**组。因涉嫌故意罪、抢劫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经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罪、抢劫罪、罪移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罪

199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二组路段用电灯照骑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惠某某(女,殁年13岁),惠某某辱骂刘某甲,刘某甲将惠某某自行车踢倒在地并将惠某某拖拽至路边田中,惠某某呼救并撕抓刘某甲,刘某甲朝惠某某右面部、左口角处各咬了一口并捂住惠某某嘴巴,而后将其面朝下按在田边水沟里直至惠某某不再动弹。刘某甲回家取来两只蛇皮袋和一把刀,用刀将惠某某下肢和头部肢解后装入蛇皮袋,连同惠某某的自行车扔进惠岗村二组半家河中。经法医鉴定,依据尸体检验照片及尸体检验笔录记载,无法明确惠某某确切死因;惠某某头皮挫伤明显,面部咬痕生活反映明显,自力无法形成。据此说明惠某某生前遭受他人暴力侵害;惠某某尸体被碎尸,右肩部、胸骨上窝处、左小腿及左足底创口均无生活反映,头部及肢体断离处无生活反映,据此说明惠某某系死后碎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毕业照、枣阳市惠岗居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惠某乙、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枣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惠某某被杀害案尸体检验笔录》、《关于惠某某尸检情况的说明》;4.枣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罪、抢劫罪

2015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骑摩托车从枣阳市火车站回家途中,见独自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董某某(女,殁年43岁),产生抢劫念头,遂尾随董某某至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三组路段将董某某电动车别倒在地。刘某甲见董某某拿出手机,便掏出随身携带折叠刀架在董某某脖子上,要求董某某交出财物并夺过董某某联想牌A60+手机。刘某甲在董某某反抗时将其颈部戳伤,董某某呼救,刘某甲因担心行迹败露,又朝董某某颈部戳刺并捂住其嘴致其倒地。刘某甲用摩托车将董某某运回家后藏匿在自家门前红薯窖中。次日上午,刘某甲在肢解董某某因担心被人发现而用土将红薯窖填埋。经物价鉴定,董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4元。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致伤颈部致左颈总动脉断裂、右内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其死亡性质为他杀并进行死后分尸,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3-4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手机、摩托车等物证及照片;2.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票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刘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枣阳市**局**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枣阳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实施第1起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爽

2016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折叠刀一把、手机一部。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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