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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凭遗嘱“独吞”继女房产真实性难以确认诉请被驳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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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凭遗嘱“独吞”继女房产真实性难以确认诉请被驳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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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陈女士因持有亡夫秦大伯的"遗嘱”,故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求按"遗嘱”所述,确认银都路上的一套房产回自己所有。因为"遗嘱”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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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女士因持有亡夫秦大伯的"遗嘱”,故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求按"遗嘱”所述,确认银都路上的一套房产回自己所有。

    因为"遗嘱”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又因为系争房产中有继女的份额,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归陈女士诉讼哀求的一审讯决。

     2008年2月,陈女士与秦大伯再婚,10月离婚。

    今年5月22日,秦大伯突发疾病,于6月9日往世。

    不久,陈女士为房产一事,将继女秦小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银都路上的一套房产回自己所有。

    陈女士称,离婚后,因秦大伯无法正常糊口,由自己照顾。

    秦大伯为示感谢感动,于今年病重期间,经口述,由自己的姐姐记实,写下了将一套房产赠与自己的"遗嘱”。

    为此,陈女士不但向法庭提供了"遗嘱”复印件,还申请了自己的姐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秦小姐辩称,这套房产是与父亲共同共有,父亲无权单独处分此房产。

    秦大伯并未立下遗嘱,更不存在遗赠。

    故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请。

    针对"遗嘱”,秦小姐以为是复印件,无真实性可言。

    还说这所谓的"遗嘱”执笔人是陈女士的姐姐,与陈女士利害关系。

    况且父亲根本无权处分有自己名份在内的共有财产。

    总之,这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要件。

     法院以为,证人系陈女士姐姐,与陈女士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的效力较低,不足以证实陈女士所陈述的事实。

    故陈女士表示秦大伯已将房产赠与陈女士的相关事实,无证据证实,难以采信。

    况且这套房产系秦小姐与秦大伯共有,秦大伯不能擅自处分全部之共有财产。

    故陈女士要求确认房产属其所有的哀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