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支付尺度及支付方式
抚养费支付尺度及支付方式
1,抚养费的支付尺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进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进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进或同行业均匀收进,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良多人以为抚养费尺度就是另一方收进的20-30%。
实在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
除了参照工资收进比例的尺度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糊口水平也是相称重要的参考因素。
好比,目前在北京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
但假如非直接 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进的20-30%即2000-3000元的尺度往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仍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
因此,教条地以工 资收进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抚养费包括糊口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进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利便,而且按照糊口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糊口。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进不不乱或栖身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望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立场。
一般来讲,假如对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进情况给付。
3,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糊口时,法律答应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 额。
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糊口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合法理由应当增加的。
除此之外,若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收进没有显著增加,而另一方收进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4,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1)一般情况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2)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固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糊口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进不足以维持糊口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糊口能力和前提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孩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孩子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糊口。
根据上述划定,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3)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进为主要糊口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糊口水平的,父母可休止给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假如按照法律划定,您可认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与长济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