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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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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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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发生发火的以暴力,勒迫,懒惰等手法入犯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和财富权益足致使其精神,肉体和财富造成肯定水平侵害的行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宁事关社会谐和。

     但封建思维的影响,大众的不妥宽容,女性位置的低下,法令制度的缺掉,救援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熟悉缺乏等要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仍发生发火。

     家庭暴力使社会文化的行提高调窒碍,其不只仅影响社会集体的身心衰弱倒退,更重大的是招致整个品德体系的沦丧,极年夜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固及妇女的身心衰弱,已成为寰球性的一个非常凸起的重大社会成绩。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1,工具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工具的特定性次要体现为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只存在家庭关系,并且体现为受益人身份的尽对特定性。

     一方面,行为人与受益人是在统一家庭中独特生存的成员,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重大的受益人是弱势家庭成员,次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此中尤以女性居多并凸起地体现为老婆。

     2,行为的荫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发火在具备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发火地普通又多在家里,不为人知,而家庭外部事件普遍被看作是一种集体隐衷,大众对此往往"熟视无睹”,司法机关普通也不自动染指,并且被害人特意是女性,在遭到损害时,宁肯在家饮泣吞声,忍无可忍,也不肯张扬。

     3,发生发火的经常性。

     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是一个工夫缓缓推移的入程,是一个恒久性和渐进性并存的入程。

     有材料显示,美国每年有四百万女性蒙受家庭暴力,受益妇女的总数超越了强奸,掳掠及车祸受益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

     4,工夫的周期性。

     东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实践(cycleofviolence),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发火是有法则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入程,包罗愤恨积压期,暴力发生发火期,赔罪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

     因而,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重复复的入程。

     5,行为的遵法性。

     其遵法性次要体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度无关维护家庭成员非法权利的法令规则。

     并且行为人客观上是成心的。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1,"男尊女卑”思维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本源是社会性别歧视。

     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维仍旧影响着古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妇女在经济位置上不同水平附丽于男性。

     男性不断处于家庭中的强势位置,他们基于社会付与的权益而管制着女性的人身安闲乃至是思维,即他们钳制着女性的所有,把女性望成附庸品。

     这是家庭暴力的汗青缘由和思维本源。

     2,法令制度上的缺掉。

     我国并没有制订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则次要见于《宪法》,《妇女权利保证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等法令法例中。

     新《婚姻法》的颁发标记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度法令的方式呈现。

     新《婚姻法》绝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干规则,然而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有余。

     具体体现在: (1)没有将强制过性生存,残害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则在法令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益者权利的维护。

     (2)新《婚姻法》第46条以及《司法诠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仳离的受益方付与了侵害抵偿申请权,而对未仳离的受益方并没有提供相干维护。

     (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白规则,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

     这是家庭暴力的制度和法令缘由。

     3,救助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明的影响,"赃官难断家务事”,"伉俪劝合不劝分”,这些观点已在人们的思维中积重难返,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肯过多自动染指家庭暴力,社会大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衷而"熟视无睹”。

     因而,一旦发生发火家庭暴力侵权,受益者便往往赞扬救援无门。

     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缘由。

     4,女性自我维护熟悉不强。

     在我国,一旦发生发火了家庭暴力,只需不是达到"忍辱负重”的境地,受益者特意是女性年夜都是饮泣吞声地忍耐。

     女性的自我维护和维权熟悉普遍不强,"家丑不成传扬”的传统观点使受益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令救援。

     这是家庭暴力的外在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