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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有哪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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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有哪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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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部队,离婚,手续,前提

       我国法律划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那么部队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有哪些前提?律师365在本文中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一,现役军人离婚前提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因为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

     主要体现在: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军人择偶必需遵守国家和戎行的有关划定;  3,军人配偶也享有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这些特殊划定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处,好比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需经由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二,离婚手续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戎行贯彻实施若干题目的划定》第十二条划定: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实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在出具证实之前还要经由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入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划定的离婚前提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实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入行调解;符合婚姻法划定的离婚前提,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实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治理机关入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果断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分入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实,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里需要留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需”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实同意离婚”,即这个证实是同意离婚的证实;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实”,即这个证实不是同意离婚的证实,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实。

       综上所述,军人离婚必需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双方也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军人一方所在团以上单政治部分出具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先容信,另持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及离婚协议书),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写诉状,携带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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